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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用“小号”隔空猥亵女学生,法律严惩守护校园净土

发布时间:2025-08-23 10:53:23来源:

班主任用“小号”隔空猥亵女学生,法律严惩守护校园净土

近日,陕西省旬阳市某职业中等学校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师德失范事件:班主任马某某利用微信小号向三名未成年女学生发送大量露骨不雅信息,并以“奖励优秀毕业生”等条件引诱学生发生性关系。经警方调查取证,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猥亵,依法驳回其行政诉讼请求,维持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这一判决不仅为“隔空猥亵”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更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深度思考。

事件回溯:教师身份成作案工具,言语猥亵触目惊心

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时任班主任的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班内三名未满18周岁的女生添加其微信小号。在虚拟身份的掩护下,他彻底撕下教师伪装,向受害者发送“约你开房洗澡”“包养你”等露骨信息,甚至发送酒店定位,以“评选优秀毕业生、班干部”为诱饵,公然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这些信息内容之低俗、手段之卑劣,令受害学生陷入长期心理恐慌。

2024年5月,一名受害学生鼓起勇气向学校女生工作部老师举报。校方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报警。旬阳市公安局经核实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马某某行为构成猥亵,且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情节严重,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交锋:无身体接触≠无罪,法院明确“隔空猥亵”定性

面对处罚,马某某以“未实际接触学生身体”“未发送不雅照片视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其辩护称,言语骚扰仅属“师德问题”,不构成猥亵违法。然而,法院的判决彻底击碎了这一谬论。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猥亵行为的本质是侵犯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物理接触并非必要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只要行为人实施性冒犯、性侮辱,即构成违法。本案中,马某某利用教师权威,通过语言性引诱、性暗示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完全符合猥亵特征。法院强调:“未实际接触身体、未获取隐私影像,仅说明其行为未达刑事犯罪标准,但不影响违法性认定。”

此外,法院特别指出,马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保护职责的教育工作者,其违背师德、多次针对多名学生实施骚扰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处罚决定。

社会反响:判决守护未成年人,师德警钟长鸣

此案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律专家指出,判决首次在行政诉讼层面明确“隔空猥亵”的违法性,为数字时代新型性侵害案件提供了重要判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明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教师利用虚拟身份实施性骚扰,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此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零容忍’保护。”

家长群体对此判决表示支持。受害学生家长王女士哽咽道:“孩子被骚扰后长期失眠、抗拒上学,我们作为父母痛心疾首。感谢法律还孩子公道,也警示所有教育工作者:师德底线不容践踏!”

深层启示: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网

案件虽已审结,但留给社会的思考远未结束。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针对未成年人的“隔空猥亵”案件呈上升趋势。据最高检数据,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比增长47%。此类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往往对受害者造成长期心理创伤。

对此,专家呼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法律”四位一体防护体系:

  1. 学校层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定期开展法治教育,畅通学生举报渠道;
  2. 技术层面:平台企业应完善未成年人账号保护机制,对异常聊天内容实时预警;
  3. 法律层面: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细化实施,明确“隔空猥亵”入刑标准;
  4. 家庭层面:家长需关注孩子网络行为,培养其自我保护意识。

结语:教育者的尊严,在于守护纯真

马某某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体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整个教育行业的警示。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职责是托举希望,而非践踏尊严。当极少数败类试图利用职权突破师德与法律底线时,法律的铁拳必将予以严惩。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保护屏障,让校园真正成为净土,让纯真远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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